关于调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的通知2022年03月03日 17:18
关于调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
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律师职称评审有关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安排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需科目学习时间。从2022年度起,我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年度学习截止时间,由当年的12月31日调整至第二年的4月30日。2021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的申报律师,可于2022年4月30日前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进行学习(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zjjyweb/)。
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为做好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时间调整与2021年度我省律师职称评审受理时间的衔接,对于在受理截止时间前(即2022年3月18日前)未能完成公需科目学习的律师,可用《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完成后,请及时在继续教育系统下载2021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提交至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其他申报材料及要求,继续按照省律协《关于开展2021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21〕97号)执行。
请各市律协务必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律师,确保申报律师清楚知悉上述调整安排,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2年3月3日
(联系人:张锦燕,联系电话:020-66826942)
附件
广东省律师职称申报评审
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现职称 | 申报评审职称 | ||
本人(身份证号码: )因故未能完成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暂无法提供2021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现郑重承诺: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保证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在2022年 月 日前向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未能在此之前完成,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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